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之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期貨信託事業應即將下列
    事項公告並通知消滅及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人:
    一、主管機關核准函日期及文號。
    二、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名稱、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投資策略等。
    三、消滅期貨信託基金之名稱。
    四、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五、合併基準日。
    六、消滅期貨信託基金換發存續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單位數之計算公
    式。
    七、不同意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之受益人得於公告日後至合併基準日前二
    日止向期貨信託事業提出買回受益憑證申請之聲明。
    八、期貨信託事業自合併基準日前一日起至消滅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全部
    移轉於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日止,停止受理消滅期貨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之申購及買回之聲明。
    九、辦理新受益憑證登錄或帳簿劃撥之期間、方式及地點。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公告日至期貨信託基金合併基準日,不得少於十五個營業日。
    第一項有關公告之規定,於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
    金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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