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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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期貨信託基金合併,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二、董事會討論並決議通過之議事錄。
三、受益人會議議事錄(依前條第三款但書規定免召開者免附)。
四、合併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
五、估算受益權數換發比率及計算依據(含估算換發比率日合併期貨信
託基金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
六、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作業流程表。
七、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八、申請日前七日內合併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九、存續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
十、消滅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召開受益人會議者得免附)。
十一、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