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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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所經理之期貨信託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與本事業之其他期貨信託基金合併:
一、合併之期貨信託基金應同為對不特定人募集或同為對符合一定資格
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二、合併之期貨信託基金在運用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及執行交易或投資上
應無顯著困難。
三、經受益人會議同意合併。但消滅期貨信託基金最近三十個營業日淨
資產價值平均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且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
信託契約內容未修改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