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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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契約終止時,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
,完成期貨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
率分派予各受益人。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
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
人。清算程序終結後應於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向主管機關報備,並通
知受益人。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清算及分配方式,依
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向受益人報告之,不適用前項應公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