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期貨信託契約內容變更應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經核准後,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期貨信託契約內容變
    更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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