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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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每一期貨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
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月終了後十日
內編具月報,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核准
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
基金之期貨信託事業並應予以公告之。
第一項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