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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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
一營業日期貨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在國外發行受益
憑證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依期貨
信託契約之規定,向受益人報告期貨信託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
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