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期貨信
    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應由同業公會擬訂期貨信託基金資產
    價值之計算標準,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以計算日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除以
    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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