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期貨信託
    契約之規定,致生損害於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者,期貨信託事業應為期
    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
    ,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
    ,致生損害於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者,設有信託監察人者,應為期貨信
    託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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