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
    基金保管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員及其他受雇人,不得基
    於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期貨交易或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將該消
    息洩漏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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