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與其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
    財產分別獨立。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
    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按期貨
    信託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期貨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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