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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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受益人除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行賣出:
一、申請期貨信託事業買回。
二、轉讓予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資格者。
三、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有關受益憑證轉讓之限制,應於交付受益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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