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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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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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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條
受益憑證,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自由轉讓之。
受益憑證之轉讓,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期貨信託
事業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該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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