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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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
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三個營業日內依規定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
證予申購人。
前項所稱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期貨信託事業首次交付期貨
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