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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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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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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期貨信託事業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
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三個營業日內依規定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
證予申購人。
前項所稱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期貨信託事業首次交付期貨
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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