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對於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運用,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從事
    保管、處分、收付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期貨信
    託基金資產。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應委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
    現款現貨交易。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為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應以
    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所持有之資產,應以基金保管機構之期
    貨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登記。但持有外國之資產,得依基金保管機構與國
    外受託保管機構所定契約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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