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期貨信託事業對於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運用,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從事
保管、處分、收付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期貨信
託基金資產。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應委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
現款現貨交易。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為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應以
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所持有之資產,應以基金保管機構之期
貨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登記。但持有外國之資產,得依基金保管機構與國
外受託保管機構所定契約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