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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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交易或投資,應依據其分析報告作成決
定書,交付執行時應作成執行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其分析報告
與決定書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
前項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決定書應載明決定買賣之
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買賣之標的種類、
數量、價格及時間,並說明差異原因。
第一項之分析報告、決定書、執行紀錄及檢討報告,應按時序記載,由
分析、決定及執行各步驟負責之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建檔保存,其保存
期限不得少於五年。其書面格式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