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辦法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與期貨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二、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前款人員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
    前項第二款所稱綜合持股,指事業對期貨信託事業之持股加計事業之董
    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期貨信託事業
    之持股總數。
    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第一項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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