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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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次順位公司
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以投資上市或上櫃者為限。
二、每一基金投資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
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公司
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所投資之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
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