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依不動產證
    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以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為限。
    二、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
    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之百分之十。
    三、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
    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發行之不動產
    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四、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十。
    五、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
    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其所發行之股票、公司
    債、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六、所投資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應符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者。
    期貨信託事業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
    信託受益證券之委託人或受託機構具有第五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
    關係者,期貨信託事業不得運用對不特定人募集之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
    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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