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四款之國內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上市有價證券。
    二、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
    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以下簡
    稱上櫃有價證券)。
    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之有價證券。
    四、政府債券。
    五、依法募集發行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七、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投資項目。
    期貨信託事業從事前項第五款之投資,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該等債券之
    評等等級。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國內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外國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