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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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有價證券,其總市值占本期貨信託
基金淨資產價值不得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但募集發行組合型及保
本型期貨信託基金者,不在此限。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有價證券總市值超過前項比率者,
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