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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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每一期貨信託基金從事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三款交易所支付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十。但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不在此限。
前項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三款所支付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六十,且除主管機關核准外,對每檔子期貨信託基金所支付之總額不得
超過本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