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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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應妥善保存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之各項憑
    證,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如非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期貨信託基金銷
    售機構應依法令及同業公會訂定之電子交易作業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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