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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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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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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不得挪用客
戶款項或受益憑證或有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採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並不得委由期貨
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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