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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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者,應確實
執行洗錢防制及公開說明書所載短線交易防制措施。對所屬期貨信託基
金客戶從事期貨信託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應
依主管機關所規定之格式,提供該客戶相關資料予期貨信託事業,期貨
信託事業並得要求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拒絕該客戶之新增申購。
期貨信託事業對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依前項規定所提供之資料應保守
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