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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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雇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於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時,對於
期貨信託基金客戶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