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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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除依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
不得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除以自己名義為客
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者外,應要求申購人將申購價款直接匯撥至基金保
管機構設立之期貨信託基金專戶,並應依照同業公會訂定之期貨信託基
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