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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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
應出具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符合資格之聲明書及其銷售契約,送同業
公會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期貨信託事業不得對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支付銷售契約約定
以外之報酬、費用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