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應與期貨信託事業
    簽訂銷售契約,並遵守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廣告及其申
    購或買回之相關法令及同業公會自律規範規定。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依前項與期貨信託事業所簽訂之銷售契約,其應
    行記載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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