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應與期貨信託事業
簽訂銷售契約,並遵守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廣告及其申
購或買回之相關法令及同業公會自律規範規定。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依前項與期貨信託事業所簽訂之銷售契約,其應
行記載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