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得委任期貨經紀商、期貨
    顧問事業、銀行、信託業、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身保險
    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
    信託業依本辦法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者,得與客戶簽訂特定金錢
    信託契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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