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得委任期貨經紀商、期貨
    顧問事業、銀行、信託業、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身保險
    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
    信託業依本辦法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者,得與客戶簽訂特定金錢
    信託契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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