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後,主管
    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
    一、自申請核准通知函到達之日起,逾第十五條所定期限未開始募集或
    未募集成立。
    二、經營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業務或其他本法所定業務,有虛偽、
    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或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
    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相關業務文件,其內容有虛偽或隱匿
    之情事。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情事。
    四、期貨信託事業發生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未依期貨信託事
    業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或通知受益
    人,並申報主管機關。
    五、其他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主管機關於核准申請時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期貨信託事業經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時,應依期貨信託契約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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