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主管機關得不核准其案件,但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
    基金有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及第十一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致影響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或追加募集。
    二、經主管機關不予核准、撤銷、廢止或自行撤回其申請案件,期貨信
    託事業自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申請募集或追加
    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三、已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案件尚未經核准。
    四、依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書件,有事實證明無達成發行計畫之能力。
    五、本次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計畫之重要內容未經列成議案,
    提董事會討論並決議通過。
    六、所提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
    屆期不能完成補正。
    七、期貨信託事業或其所經理期貨信託基金之財務報告不依有關法令或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情節重大。
    八、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或執行有重大缺失。
    九、最近年度每股淨值低於票面金額。但取得期貨信託事業營業執照未
    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者,不在此限。
    十、經主管機關依本法停止受理其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申請案件,期限尚
    未屆滿。
    十一、本次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與現有期貨信託基金之投資基本方針及範
    圍未有適當區隔或其交易、投資標的顯有不當。
    十二、違反期貨、證券及信託管理法令或期貨信託契約,情節重大。
    十三、前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或追加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申請書件
    於最近一年內經發現有錯誤、疏漏、虛偽或隱匿情事,且情節重
    大。
    十四、其他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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