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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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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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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辦理
追加募集:
一、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二、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
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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