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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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辦理
追加募集:
一、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二、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
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