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經核發許可證照後,除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外,應於
    一個月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期貨信託事業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係對不特定人募集者,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在國內募集。
    二、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五億元。
    三、自成立日後滿四十五日,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
    第一項期貨信託基金應於募集之核准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四
    十五日內募集成立該期貨信託基金。
    期貨信託事業非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核准後,對不特定人募集
    者,應於募集之核准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三十日內募集成立
    該期貨信託基金。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者,於期限屆
    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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