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前條所稱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指下列對象:
    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或其他經主管
    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受益人人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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