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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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指下列對象:
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或其他經主管
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受益人人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