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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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具下列
書件,送由同業公會審查並附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
得為之:
一、申請書。
二、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
三、期貨信託契約。
四、公開說明書(國外募集者免)。
五、董事會決議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議事錄。
六、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資
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七、基金保管機構無第六十六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八、募集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五條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對符合一定資格條
件之人募集者並應於受益憑證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檢具下列書件
,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受益人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之聲明書。
二、受益憑證價款繳款總金額達期貨信託基金最低募集金額之銀行存款
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