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對不特定人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具下
    列書件,送由同業公會審查並附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
    得為之:
    一、申請書。
    二、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
    三、募集或追加募集發行計畫。
    四、期貨信託契約。
    五、公開說明書(國外募集或其追加募集者免)。
    六、董事會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議事錄。
    七、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資
    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八、基金保管機構及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
    託基金資產之信託監察人無第六十六條規定之情事之聲明書。
    九、律師就期貨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不符之內容,出具合理且對受益人
    權益之保障與契約範本相較,並無不足情事之意見書。
    十、期貨信託基金現況資料表。(追加募集者適用)
    十一、期貨信託基金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相關書件內容正確無誤、完整
    並已依最新法令記載之聲明書。
    十二、募集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十三、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從事期貨交易或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者
    ,應檢附主管機關所定之書件。
    十四、委任國外專業機構提供顧問服務者,應檢附與其簽署之契約。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五條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對不特定人募集者
    並應於受益憑證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檢具受益憑證價款繳款總金
    額達期貨信託基金最低募集金額之銀行存款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