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前項所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指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
    ,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現金或依據期貨信託契約規
    定方式交付之期貨信託基金。
    第二項標的指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指數編製者應具有編製指數之專業能力及經驗。
    二、指數應對所界定之契約標的市場具有代表性。
    三、指數成分應具備分散性及流動性。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具備
    分散性。
    四、指數資訊應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
    五、無違反法令規定或不宜列為標的指數之情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