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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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
前項所稱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指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者。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除主管機關核
准外,應至少投資五檔以上子基金。子基金不得為向第十三條所定對象
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私募之外國基金管
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並不得為組合
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