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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保證型及保護型等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
前項所稱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係指在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間,藉由保
證機構保證,到期時提供受益人一定比率本金保證之期貨信託基金。
第一項所稱保護型期貨信託基金,係指在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間,藉由
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工具,於到期時提供受益人一定比率本金保護之期貨
信託基金。
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之保本比率應達投資本金之百分之九十以上,其因
保本操作之需要,得將資產投資於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外固定收益
商品或以定期存款保持之。定期存款應存放於符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
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其最高比率不予限
制。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其範圍限於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一款及第二款,並遵守相關規範。
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應經保證機構保證,保證機構並應符合經主管機關
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保護型期貨信託基金,除應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清楚說明本期貨信
託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外,並不得使用保證、安全、無風險
等類似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