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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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具資產配置理念之傘型期貨信託基金。對不特
定人募集發行傘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且應一次申請同時募集;當任一
子期貨信託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期貨信託基金即不成立。
二、子期貨信託基金得依資產配置理念,選擇為某一種類期貨信託基金
或交叉組合各種類期貨信託基金。
三、每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應簽訂個別之期貨信託契約並敘明下列事項:
(一)當任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期貨信託基金
即不成立。
(二)子期貨信託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子期貨信託基金間之
轉換應由受益人申請方得辦理,其轉換費用得由期貨信託事業
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