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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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得募集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
金,其申購、買回以及所應付相關費用,應以期貨信託事業所選定之外
幣計價,其選定後,不得再任意變更。
前項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應經中央銀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