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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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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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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期貨信託事業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得募集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
金,其申購、買回以及所應付相關費用,應以期貨信託事業所選定之外
幣計價,其選定後,不得再任意變更。
前項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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