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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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於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之作業程序,由同業
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前二項期貨信託基金,如為國外募集投資於國內或為國內募集投資於國
外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國外期貨交易與投資期貨相
關現貨商品之種類及範圍,悉依募集地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