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契約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期貨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
    三、期貨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四、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五、受益人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基本方
    針及範圍。
    七、期貨信託基金之收益分配事項。
    八、受益憑證之買回事項。
    九、期貨信託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十、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十一、期貨信託基金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二、期貨信託契約之終止事項。
    十三、受益人會議之召開事由、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
    產,並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前項第四款應記載信託監察人之權利、義務
    及法律責任。
    期貨信託契約範本,應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
    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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