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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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其他用詞定義如下:
一、期貨信託契約:指由期貨信託事業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
人所簽訂,用以規範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
義務之信託契約。
二、基金保管機構:指依本法所設立之信託關係,擔任期貨信託契約受
託人,依期貨信託事業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期貨信託
基金,並依本辦法及期貨信託契約辦理相關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業務
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三、受益人:指依期貨信託契約規定,享有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權之人。
四、受益憑證:指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而發行,用以表彰受益人對該期
貨信託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五、期貨交易契約:指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公告之期貨交易種類。
六、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指經主管機關核定准予交易之與期貨交易契約
相關之國內及國外現貨商品。
七、有價證券:指依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
八、營業日:指期貨及證券市場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