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29日
沿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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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員,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購其
    所屬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應受最低持有期間內不得請求
    買回之限制。
    前項最低持有期間,除主管機關或契約另有規定外,為一個月,並自下
    列期日起算:
    一、新募集基金為基金成立日。
    二、已成立基金為每筆申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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