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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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
    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
    期貨信託事業負責人及前項人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信託事業
    向同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業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有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五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本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五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
    四、未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經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且成
    績合格。
    第二項之人員有異動者,期貨信託事業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向同業公會申報,並辦理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所屬期貨信託事業在辦
    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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