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2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從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之業務員,除基金經理人
    應符合第四十六條所定資格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
    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之業務員應具下列資格條件之
    一,並向同業公會辦理登記:
    一、符合前項資格條件者。
    二、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人員資格條件,且參加同業公會所舉辦
    期貨信託法規測驗合格者。
    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應對銷售之期貨信
    託基金有充分之專業知識,其自律規範由同業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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