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2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對於每一期貨信託基金之運用,均應指派具備下列資格條
    件之一之基金經理人專人負責: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
    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期貨交易分析
    或交易決定工作三年以上者。
    三、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
    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曾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或證
    券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職務二年以上者。
    四、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
    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擔任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
    定人員職務一年以上,無不良紀錄者。
    基金經理人得負責之基金數量、額度及其資格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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