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2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
    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
    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
    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
    以上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四、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
    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四年以上者。
    五、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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